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开领导岗位暂行规定

发布者:组织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5-13浏览次数:465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开领导岗位暂行规定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中层干部离岗休养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在职在岗的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应离开领导岗位。

第二条 为发挥离开领导岗位干部的作用和优势,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干部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离岗休养

第三条 离开领导岗位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人事处提前30日通知达到离开领导岗位条件的干部及所属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离岗手续。

2、离开领导岗位干部根据《学院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3、组织人事处根据本办法调整离开领导岗位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离开领导岗位干部重新安排工作后,由新岗位所属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重新安排办公用房,按照新安排的工作岗位进行考核。

第二章 保障激励

第五条 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干部,工资及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1、执行年薪的正处级干部,基本工资按学院在职人员执行标准发放,结构工资按照年薪减去基本工资后乘以0.8计算。

2、副处级和科级干部,基本工资按学院在职人员执行标准发放,结构工资的折合课时系数由1调整为0.8

3、通讯补贴等与工作相关的补贴按原职级在职标准0.8系数发放,午餐补贴按在职标准发放。

第六条 离岗休养的干部,工资按照青岛市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公积金按学院在职人员标准缴纳,通讯补贴、午餐补贴等与工作相关的补贴不再发放。

第七条 离开领导岗位干部的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自办理手续次月起执行。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和退出领导岗位干部所在部门要在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积极为干部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符合离开领导岗位条件的干部在未批准离岗前,要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工作资料和资产的完整,待审批通过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离开领导岗位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内退、病退的人员,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