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发布者:组织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5-13浏览次数:187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干部是指涉及提拔、换岗、免职、辞职、离岗休养、退休等职务变动的院级、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及科级干部。

第三条 离任者应在职务任免文件公布7日内办理完离任工作交接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交接的,经交接双方共同确认后,可推迟交接,但一般不得超过15日。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内容

(一)工作情况。干部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任期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尚未办理完毕的工作;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等

(二)国有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必须附上交接清单)。

(三)财务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四)文件档案资料。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电子文档等资料(必须附上交接清单)。

(五)工作经验及建议: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在前期工作中的有关经验及建议等。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作交接的方式及交接监督

(一)离任工作需在有关领导主持下执行,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做好工作交接。

(二)院级领导的交接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负责主持;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离任交接,由分管院领导主持;科级干部离任交接,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离任、接任干部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交接手续登记表》(见附件,简称《工作交接表》)。

(四)《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工作结束后离任干部、接任干部、组织人事处各存一份

第六条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学院对离任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离任干部所在部门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对工作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权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情况,由离任干部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已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干部应继续办理,不得拖延不办。

(四)干部离任时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学院或有关部门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五)对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的部门,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应该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工具,离任干部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院内其他部门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七)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学院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