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学院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用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目前学院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岗与招聘原则 第一条 临时用工必须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必须依据部门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严格审核。 第二条 临时用工必须坚持“满负荷,高效率”的原则,可用短期或季节性临时工的,不用常年或长期临时工。能够利用学生勤工助学从事的岗位不安排临时用工。 第三条 临时用工按照先学院内,后学院外;先退休、内退人员,后社会人员;先本地人员后外地人员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临时工的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方式,由组织人事处总体管理,各用工部门具体管理并负责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五条 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报组织人事处。 第六条 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岗位申请,提交学院研究批准后招聘。 第三章 录用程序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的需要,编写与发布招聘启示。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对临时用工进行技能、健康情况等方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岗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人事处负责查验证件。 第九条 用工部门明确岗位职责,组织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确定劳动报酬。 第十条 被录用人员填写《青岛酒店管理学院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连同各种证件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四章 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经青岛市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三条 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年龄上限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对技术岗位上的临时工必须有相应级别的上岗证件、健康证件。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执行固定月工资制,依据岗位职责和岗位社会薪资水平,综合确定工资标准。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外聘烹饪大师、大夫)根据个人业务水平和对学院发挥作用确定月工资和工资调整方法;公寓管理岗1700元/月;仓库保管、保洁1300元/月;教工餐厅临时用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社会薪资水平确定。 第十六条 学院每三年根据社会工资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临时用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对临时职工进行日常考核,每月汇总一次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作为发放工资和奖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临时用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为临时用工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