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请销假制度
发布人: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秩序,适应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1 请假批准权限及请销假手续

1.1 批准权限

病假3天(含3天)以内或事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35天或事假2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病假6天及以上或事假4天及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院长审批;婚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丧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1.2请销假手续

1.2.1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签字,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1.2.2 请假手续原则上提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时,须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手续应在返校当日办妥,否则以旷工计。

1.2.3 教职工请假结束返校当日到部门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填写销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2病假

2.1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须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须经校医院批准(急诊除外),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及建议休息天数。

2.2病假工资

2.2.1 经组织批准,病休在1个月以内者,按我院《教职工日常考核办法》减发结构工资。

2.2.2 经组织批准,病休在26个月以内者,按我院《教职工日常考核办法》减发档案工资和结构工资。

2.2.3 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2.2.3.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2.3.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2.2.4病休工资总额低于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2.3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2.4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3事假

3.1教职工因事请假,各单位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待遇按我院《教职工日常考核办法》减发工资和结构工资。

4产假

4.1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4.1.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

4.1.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2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l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3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学院结构工资。

4.4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护理假,工资照发。

5婚假

5.1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增加的2周婚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休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父母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2婚假期间,工资按在职发给。

6丧假

6.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6.2丧假期间,工资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7探亲假

7.1 探亲假期

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7.2探亲路费。按《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制度》执行。

8附则

8.1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8.1.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1.2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1.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1.4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8.1.5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8.1.6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8.2上述的休假时间, 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