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提升全体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学历层次和实践技能水平,同时更好的适应学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学院每年有计划的组织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业务学习、社会实践锻炼等一系列的继续教育活动。为规范学院继续教育,经学院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职工参加国内外研修、学历学位教育、挂职锻炼、双师资格考评及各种业务培训等。 二、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条件 1.工作年限要求 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可申请出国研修;本科学历人员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可提出申请报考硕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后可直接提出申请报考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到校工作后即可提出申请报考博士学位;参加挂职锻炼、双师资格考评、业务培训等无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工作需要申请。 2.业务水平要求 在职申请出国研修前三个年度中考核必须为B等(含)以上;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前一个年度考核必须为B等(含)以上; 3.进修专业及内容要求 学历学位教育或非学历学位教育进修的专业或项目必须与学院学科设置或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4.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出国进修 不服从工作分配,教学质量较差,敬业精神不强;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撤销后不满一年。 三、继续教育工作流程 1.学历学位教育 ①申请人填写《审批表》,所在部门及分管领导填写审批意见; ②组织人事处审核申报条件,并报学院审批; ③组织人事处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申请人入学资格审查手续; ④申请人凭录取证明,到组织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 ⑤申请人凭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培养协议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及报销手续。 2.非学历学位进修 非学历学位进修包括国内外研修、培训考察、挂职锻炼、双师资格考评、业务培训等。 ①申请人提交继续教育申请,填写《继续教育审批表》; ②申请人所在部门及分管院长签订审批意见,出国研修需要学院领导签订审批意见; ③进修结束后撰写培训总结,校内共享; ④进修人员凭培训证明材料及《审批表》到组织人事处鉴定备案。 四、费用报销 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非学历学位进修可按规定预借费用。继续教育进修结束后,依据《审批表》、《培养协议》、《鉴定表》、《培训结束后校内共享佐证材料》等进修证明原件及佐证材料按下列规定予以报销,未经学院审批通过的继续教育不予报销。 1.交通费报销 报销交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学院财务制度执行。进修结束后,按进修单位统一组织学习的时间和次数,凭进修单位的书面或通知报销往返交通费。其中属于省内学历学位教育的,进修期间报销的交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元;属于省外学历学位教育的,进修期间报销的交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2500元。 2.学费报销 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相关证书或进修不合格的,不予报销相关学费。 ①国外研修费用报销 出国研修审批从严控制,出国研修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根据培训协议,全额或根据协议约定报销研修期间的费用。 ②学历学位教育学费报销 取得博士学位全额报销学费。 取得硕士学位报销50%,报销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0元。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进修不再报销学费,原来已经批准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③其他非学历学位进修费用报销 挂职锻炼、各种业务培训等在各部门师资培训费额度内实报实销。 五、其他 1.学历学位教育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每年7月份集中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的申请及审批工作,逾期申请的转下一年度审批,《审批表》在审批通过后当年度有效。审批通过后,调整报考院校和专业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2.申请学历学位教育时,涉及信息填写不实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学院培养博士、硕士进修的,除双方签订《培养协议》外,另需新签或者变更聘用(劳动)合同内容,延长聘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进修人员报销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后,取得博士学位的,义务服务期为十年;取得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的,义务服务期为五年。义务服务期未满,按照未服务月份返还学院承担的各项培养费用,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已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6.2007年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且已签订《培养协议》的,相关费用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