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4年大病保险每人最高可获20万元补偿

发布者:组织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5-14浏览次数:2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4月17日电(记者魏圣曜)“今年大病保险每人筹资32元,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每名患者每年最高可给予20万元补偿。”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17日下午在“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说。

韩金峰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据介绍,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记者了解到,今年是20类重大疾病医保和大病保险“双轨并行”的过渡年,居民患血友病、儿童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0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急病以外的,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补偿。但按病种补偿和按额度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万元。

韩金峰说,以一位农村居民患大病为例,假设医疗费共30万元、合规医疗费用为27万元,先由基本医保报销10万元;有了大病保险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还有17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扣除1万元起付标准后按50%报销4.5万元,剩下的7万元按60%报销4.2万元,这样大病保险合计报销8.7万元。“也就是说,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可报销18.7万元,个人实际负担为11.3万元,能为患者及其家庭减轻很大的负担。”他说。

山东人社厅表示,大病保险参保费用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4月底前将保费总额的80%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中国人保财险、中国人寿保险的山东分公司,剩余的20%,经山东省人社厅等部门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情况于年底前拨付。